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4)

时间:2025-07-05

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排的;

9.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行贿受贿者; 10.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第十二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全校教职工考核人数的15%以内,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

校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学校成立由工会、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申诉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教职工申诉。

各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校机关、校直属业务单位由机关党委、直属业务单位党委牵头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校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监督本校的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结果;

4.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十五条 各单位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1.按照校考核文件精神,组织本单位考核及等次确定。

2.负责本单位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3.为做好考核工作,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办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确保为年度考核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汇报,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3.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听取并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然后报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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