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5〕23号附件下载(4)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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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书面同意该项目总监另行任职的;
因上述原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需要另行任职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告知备案。备案登记部门应当通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建项目信息查询子系统》,立即解除其暂停投标或者承接工程资格的限制。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擅自变更。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中标(直接发包)备案(核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告知备案手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且专业相符。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
(一)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调离本企业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或长期出国、学习的(3个月及以上),职务变动、辞职、达到退休年龄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违法违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止执业或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任职资格以及注销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五)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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