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08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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