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