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账户结算中心服务三(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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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如果乙方账户为零余额账户,在开通柜面渠道时,仅限于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及对外支付业务。如果乙方账户为非零余额账户,在不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在开通柜面渠道时,可在柜面办理现金支取、对外支付及托收等业务,但托收业务发生时单笔金额必须小等于该账户的留存金额,否则此笔业务将失败,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节 账户利息处理
第十四条 丙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对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中留存部分计息并每季向甲方账户及有留存金额的乙方账户支付利息,并如实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五条 乙方账户中被归集的资金产生的利息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丙方不负责支付。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在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利息试算清单,由甲方自行向乙方支付,或经过甲方在网银中确认授权后,由丙方直接代理甲方从甲方账户扣取相应的利息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时丙方为乙方提供盖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并将乙方的利息积数清零。
第四节 资金冻结、司法强制划款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冻结:
1.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相应减少,此时乙方账户对外支付将受到甲方可用余额及相关额度的限制,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因此造成乙方债权人向丙方主张权利的,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进行处理。
2.当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对乙方账户全部或部分资金进行冻结时,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将根据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归集的留存金额从甲方账户中全部或部分下划到乙方账户中并冻结,此时如果甲方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当日将不足款项划入乙方账户供丙方冻结,否则因此而导致丙方的责任和资金损失,甲、乙双方共同对丙方承担连带赔偿及其他最终责任,甲、乙双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全部资金被冻结,此时该账户不允许发生除收入及计息外的任何业务;如果甲方账户或乙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此时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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