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4)

发布时间:2021-06-08

Ⅱ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Ⅲ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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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厂区扩建端的施工生产区竖向布置(含排水系统)宜与厂区统一规划,进行土方平衡,当土方工程量较大时,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阶梯式布置,施工生活区与远离厂区的水源地、灰场及管线等施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土石方平整,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 交通运输

3.2.1 当电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宜设置施工临时铁路,施工铁路按工企三级标准设计,如需建设大件码头或沙石料专用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1.1 当电厂无铁路专用线并采用水路来煤时,施工期间宜尽量利用运煤码头,增加部分设施以卸运设备与材料,如需单独建设大件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2 施工道路

3.2.2.1 为减少对电厂永久性进厂道路的干扰,宜为施工生产区修建专用的进场道路,施工主场区至施工生活区及较远的水源地、灰场、管线等专用的施工现场,也应有可供施工用的道路,施工道路应尽量做到统一规划,永临结合,永临结合道路要考虑到施工期间道路的损坏

情况。

3.2.2.2 施工专用道路一般采用7米宽的泥结碎石路面,当需做为大件运输通道时,尚应满足大件运输车辆的要求。

3.2.2.3 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出入口位置应考虑到物流顺畅及人流、货流分流并具有便利的道路引接条件。

3.2.3 大件运输

3.2.3.1 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提出大件运输可行性的咨询报告,论证通路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

3.2.3.2 在设备技术条件(或标书)中,应对大件运输限界条件提出要求。

3.2.3.3 当主设备厂家确定后,如大件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时,应做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并按推荐方案提出大件运输措施费用概算。

3.3 力能供应

3.3.1 施工用水

3.3.1.1 施工用水水源应根据水源的种类、水质及水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考虑永临结合,以节省投资。

3.3.1.2 施工用水单项工程的设计范围为:从取水地点至施工临时供水母管、临时供水升压泵房进水侧、或临时给水泵房至临时贮水池(塔)的取水、贮水设施和输水管道。但不包括供水环网。

3.3.1.3 施工总用水量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施工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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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组 容 量 |总 用 水 量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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