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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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啤酒: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0-11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焱、胡汉杰_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州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前述两种日期以较早到期者为失效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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