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8

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4月20日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简称漂流工具)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

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立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水上漂流营运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

(二)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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