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理工大学830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3)

发布时间:2021-06-08

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从“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加以阐释。

b.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它有两种见解:

第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第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②受领迟延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比如《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称“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④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2. 同一债权同时设定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的债权实现方式。

【答案】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

(1)对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在理论上称混合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的特点有二:一是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二是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2)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学者观点有分歧。《物权法》第176条区分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①第一种类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第二种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社会成本。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使提供物保的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比较公平。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答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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