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_6700-2-2001德国焊接标准(1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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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1. 较之监督人员原来的认证焊接监督人员现在所施加的职能不变和2. 技术人员和组织前提都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并且
3. 具有符合DIN EN 287-1和DIN EN 287-2以及DIN EN 1418标准有效的焊工和焊接人员审核证书并且
4. 在证明有效期内不出现过任何重大的拒收事件并且
5. 工作试验按照DIN EN 287-2进行且有文件证明时则在生产试验按6.1规定进行之后无需进行其它的试验便可延长有效期
如果上述的前提条件有一条不能满足则必须重新进行认证
如果证书的有效范围出现变动则认证机构必须按照6.1重新进行认证
根据情况认证机构可以按照其它的版次规定证书的适用范围例如其它焊接监督人员的应用检验和其它焊工或者焊接操作人员的使用质量保证框架内的其它检验流水号生产试验认证机构监督下的生产
6.6 证书的撤销
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情况
1. 有证据怀疑焊接工作未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2. 有证据怀疑焊接监督部件等级C4除外未按照该标准的规定3. 不在存在认证的焊接监督部件等级C4
除外
4. 没有有效的按该标准的焊工和焊接操作人员的审核证书
5. 委托未经审核的焊工或者焊接操作人员进行该标准范围内的焊接工作6. 未能满足该标准规定的其它前提条件7. 有效期到期
8. 该焊接企业放弃证书7 被焊部件的一致性评定7.1 一般规定
焊接的铁道车辆以及车辆部件与该标准相关要求和允许的结构类型的一致性根据订货由厂家提供一致性声明书或者由商定的机构出具证书
7.2 一致性评定
根据焊接部件的分类和约定的一致性评定方法按照表6进行一致性评定表7根据部件等级对一致性评定方法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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