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热点分析——念斌投毒案之法律分析(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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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案的事实情节虽不明朗,但并不非常复杂,就是两个小孩中毒身亡,犯罪人不能确定的一个案件。在侦查犯罪人的过程中,证据的取得与排除就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考试中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之一,同学们要把握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
一、基础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该规则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鲜明否定和有力制裁,它向侦查人员发出明确信号,非法取证不仅可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取得的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遏制违法取证,彰显程序公正价值;另一方面,该规则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实践早已证明,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根据刑讯口供来定罪,往往是铸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纯洁性理念的具体体现。司法是实施法律、定纷止争的庄严国家职能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应当具有崇尚法律、不染尘埃的纯洁性。倘若法院的审判采用非法证据,也就成为非法行为的容忍者、包庇者。君子不重则不威,司法不洁更不威。施行或容忍刑讯取证行为而丧失纯洁性的司法,不可能取信于民,更不可能具有权威性。
二、回归本案
念斌于12月26日正式控告办案民警,其中的焦点之一是民警的严刑逼供。控告书原文中有一段节选文字“控告人不听他的,翁其锋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审讯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户上,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然后用书本垫在控告人的两侧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铁锤隔着书打控告人两边肋骨,接着还拿一个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两个肋骨之间缝隙,他一边打一边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控告人被打得实在受不了,身体都无法动弹,只能伸出舌头咬下去,翁其锋看见后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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