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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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以标底为基础上浮合理的幅度设立拦标价以拒绝投标中的过高报价,拦标价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技术经济指标中同类工程的社会平均工程造价确定。
招标人可以将标底下浮合理的幅度作为本工程最低工程造价的预警线,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标底下浮幅度一般不超过6%;对低于该幅度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详细分析并予以质询。
标底参与基准价合成,或者以标底为基础设置拦标价以及预警线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对标底的编制过程和价格保密。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标底的准确性由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
标底由编制单位盖章密封,一式两份,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在开标前送达开标现场,置于招标人、投标人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共同的视线范围内。
第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场打开密封的标底,同时将其中的一份标底交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留存。
第十三条
在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泄漏标底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在标底编制过程中,有意抬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由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的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标底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在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将记录到市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投诉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有关标底投诉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对标底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以及鉴定结果的使用共同约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成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告知投诉人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有关标底的争议。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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