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息报告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疾病数据信息,并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辖区精神疾病信息;
(二)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发至患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集整理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四)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精神疾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核实患者身份的基础上,收集整理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二)所在地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定期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医学访视;
(三)选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精神疾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并将病人的一般资料及每次访视内容及时录入到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六条 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精神病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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