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单位编制通用型谷物干燥机项目可行性报告(11)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三部分关于通用型谷物干燥机项目可研不同用途及编制重点差异的说明

一、通用型谷物干燥机项目可研报告按用途分类构成

二、用于发改委立项的通用型谷物干燥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独特性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凡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实施。

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但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规定了备案制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在投资者提交相关项目文件和报告等资料后,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项目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等,由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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