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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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用户和制造厂安排监造计划,协调双方的关系,及时通知用户派出监造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
(4)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制造厂的责权
(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制造厂积极配合用户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
(3)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户。
(4)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
(5)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
七、附则
(1)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条件。
(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
(3)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号文,由原能源、机电两部审查通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
(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
八、附表
(1)表1表6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
(2)见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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