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采购和管理制度(4)

时间:2025-05-10

药械时必须由护士长签字并经药械科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无《药械领用申请单》或《药械领用申请单》未经批准的,仓库不得发放。特殊情况的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由仓库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③、药械领用时间为每周二、四(具体时间可由仓库规定。) 第五条、药械的保管

①、药械领用前的保管由仓库负责保管。

②、药械出库后的保管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专人保管制度,责任到人。没有直接使用人的由药械科负责保管。若药械为多人共同使用的,则共同使用的每个人均为药械的保管责任人。

③、各科室必须建立《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附表9),作为科室固定资产保管凭证。每次科室在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药械后应根据仓库开具的“出库单”及时登记在《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中。固定资产领取后1个星期未登记的,对科室负责人罚款50元/次。

④、《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由保管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药械科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复印一份到药械科备案。保管责任人离职时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与其进行移交,并由新保管责任人在《科室固定资产(药械)登记表》签字确认。

⑤、药械的保管责任人因未尽保管职责而造成医院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责任人承担80%的责任,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和药械科各承担10%的连带管理责任。

⑥、保管责任人离职时,应将所保管的药械以清单形式移交给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和药械科在保管责任人离职“工作移交通知单”上签字前应认真核对药械数量是否相符、功能状态是否完好。否则,若出现药械丢失或损坏的,由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承担80%的直接管理责任,药械科承担20%的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条、药械的使用

①、科室负责人应做好领取药械的使用管理工作,坚持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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