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责险条款(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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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三)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五)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八)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间接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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