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7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为:

(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三)《公园设计规范》;

(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

(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

(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

(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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