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基本原则概述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直接、不间断审理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界定

(一)界定 (二)表现形式 (三)价值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 三、共有原则

(一)界定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事诉讼 全过程,对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各 种诉讼行为,对整个程序进程起指导作用的 根本性准则。 它们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根本性的问 题,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提出的原则性要求 和价值趋向。

(二)表现形式

第一种: 单独立法条文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宪法》、 《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 等法律中有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种: 隐含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具体法律 条文中,从理论上概括、抽象而成的基本原则。 如,“辩论原则”。

《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第134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民事诉讼法》

第11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 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 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 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三)价值(三个方面) 1、确保民事诉讼立法的统一:

2、确保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统一: 3、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自我

修复、完善机能的发挥:

1、确保民事诉讼立法统一:第一: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规范体系,由为数众 多的具体规范、制度设计组成; 第二: 这些具体规范、制度设计间须相互协调, 以确保制度体系在价值趋向上的统一; 第三: 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恰恰能提供这 种价值趋向。

2、确保民诉法律适用统一:第一: 有利于各种程

序参与主体正确的理解民 事诉讼立法规范,从而依法参与诉讼程序,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恰当地 实施诉讼行为; 第二: 有利于人民法院恰当的适用民事诉讼法 律规范,处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并在 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实体性裁判;

3、有利于民诉法律制度体系自我修 复、完善机能的发挥:

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恰当的时机,针对现 行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采用适当 的方式行使“司法解释权”,制作解释性的 “规范文本”,解决民事诉讼实践面临的新 问题、新案件,从而弥补立法体系的漏洞、 消除立法表述的歧义、化解规范条文间的冲 突。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一)按基本原则的性质(即其规制内容): (二)按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三)按基本原则是否体现“民事诉讼”所特 有的特征和规律:

(一)按基本原则的性质

1、组织原则: 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活动方式的原则; 2、职能原则: 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裁判、执 行活动的原则。

(二)按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1、《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 诉讼法》所共同规定的原则; 2、《民事诉讼法》单独规定的原则。

(三)按基本原则是否体现“民事诉讼” 所特有的特征和规律:

1、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的实质在于:它们不仅适用于民 事诉讼,而且对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同样适 用,所反映的是三大诉讼的共有特征,而不是 民事诉讼的特有特征。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的实质在于:它们仅仅适用于 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所反映的也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特征。

三、共有原则(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四)检察监督原则 (五)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规范依据: 含义:

规范依据:《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 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诉法》第6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 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 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规范依据:《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行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

政案 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含义:

第一: 审判权是国家最高司法权力,是整个国家 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主权独立 的原则,我们的审判权对外也具有高度的独立 性,其他国家和地区无权干涉; 第二: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 第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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