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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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担保人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审批,批准担保人以自有房产、土地提供对外担保(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不需要本批准文件的,可同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登记);
2、就对外担保事项向担保人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3、向担保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担保登记,取得对外担保登记证书;
4、取得对外担保登记证书后,向抵押物所在地国土及房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5、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6、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到期注销该笔对外担保登记。
(二)对外担保登记申请流程
在上述流程中,对外担保登记是较为关键的环节,在此略作详细介绍。
1、抵押人(担保人)、借款人(被担保人)、抵押权人(受益人、贷款人)三方签署《抵押贷款合同》。通常情况是借款人与抵押人已在境外签署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类似文件)。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为外文的,还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境外签署的合同需经国内认可公证规定公证。境内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求不一,如需要,应当在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
2、在签署合同后15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对外担保登记表》,准备登记文件。主要文件有:
(1)抵押人关于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2)有关抵押及借款事宜的合同;
(3)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4)抵押物评估报告。对于评估报告,当事人通常已有境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能够接受,各地要求也不统一。根据《办法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外抵押的抵押物应当得到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因此,严格的做法是应当委托国内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5)抵押人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在签署抵押合同时,应注意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上年度外汇收入;
(6)抵押人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有的要求提供上年度的,亦有要求提供近三年的。视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定。签署抵押合同时,所担保的数额应当不超过抵押人净资产的50%;
(7)借款人审计报告,如为英文则需提供中文译本。同样有上年度和近三年之分,但由于借款人在境外,审计报告翻译及取得不便,建议提供近三年为妥。如借款人为亏损机构,则不予核准登记。
3、上述文件准备齐全后,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外担保登记。外汇管理部门核发对外担保登记证书,以此向国土及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登记
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基本与其日常办理无根本区别,但亦存在些许差异。
1、抵押合同公证。抵押合同是否必须公证,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根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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