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18】37号文(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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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发布,2018年,37号文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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