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4)

发布时间:2021-06-07

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臵;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五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积容积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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