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3)

发布时间:2021-06-07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六十五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

第六十七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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