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一试的美联储紧急贷款权_美联储危机救助措(7)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美国经济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研究生法学第24卷第5期
三、美联储紧急贷款权制度之启示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据美联储紧急贷款权的规定,美联储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适用对象十分宽泛,不仅仅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在危机情况下,可以扩展到一切企业和私人。这一紧急贷款权的制定是同美国的经济特点紧密联系的,其运用也有赖于精准的判断和技术,还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等极大的副作用,可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成熟的央行谨慎的使用,这也是为什么该条款从设立至今,极少为美联储所使用的原因。
而纵观我国!中央银行法 等相关规定,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适用对象的范围包括仅仅商业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业机构,也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这同美国相比,范围是大大缩小的。而且也没有在危机中中央银行的特殊授权的规定。
给定我国央行目前的调控能力,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我国现阶段并不需要全盘采纳美国的规定。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起步晚,相关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十分不健全,我国央行应对经济危机的经验积累明显不足。因此,法律应当具有前瞻性,为未来央行应对金融危机,救助市场取得合法性授权预留出足够的弹性。
从美联储这次的救市过程中可以看出,单单着眼于就助于个别金融机构是远远不能达到目标的,还必须以为整个市场提供充沛的流动性为着眼点。因此,我国中央银行相关法律规范正是应当以&保持危机时刻市场流动性 为目标,适当扩展紧急贷款权的范围:
第一,进行法律清理,修改和废除1999年12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紧急贷款权的法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 重新制定一套系统规范的有关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操作细则;
第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 ,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纳入人民银行贷款的范围,改变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对其贷款无法可依的状态,使赋予其贷款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在发生十分重大的经济危机时,引入紧急贷款权制度,适度扩展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未来央行救助市场预留足够的法律弹性,而不至非法操作。
第四,借鉴美国紧急贷款权条款之规定,央行在运用紧急贷款制度时,应有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范保障(例如关于投票、表决等细则的规定),同时应遵循透明度规则,更好地发挥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作用。
第五.如前文所述,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美联储运用最后贷款人制度,不受司法审查,而只接受国会的监督。因此,我国央行的运用紧急贷款权制度的活动也应当受到外部的来自于人大的和内部的系统内的自我监督。
紧急贷款权制度作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各国中央银行最为重要的法定职责之一。中美两国在运用最后贷款人制度救助经济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从根本上说是由中美两国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技术能力所决定,但不容忽视的是,制度上的差异也是构成其很重要的原因之一。这种制度上的差异的体现之一就体现在两国中央银行法对于紧急贷款权条款的规定与否不同,从而导致了各自在其给定法律约束环境下实施不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对经济加以干预。分析这种法律约束环境不同,可以提供一个研究经济效率与法律环境之间相关性的角度,以期比较借鉴,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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