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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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
影响
作者: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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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23
来源:厦门国税
一、季度预缴
企业自行对照财税〔2014〕34号文件,凡上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作为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额,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
二、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自评当年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㈠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登记,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各月《资产负债表》;
2.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
3.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可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㈡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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