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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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行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产业、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督促新闻媒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免费刊播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卫生、教育、体育、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听力、言语残疾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已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按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停车场,65个以上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供残疾人驾驶或乘座车辆使用。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任务。

  第九条 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进行审查,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图形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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