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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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换证复核书面审查通过后,质监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可派员对现场核查过程监督。换证复核程序和工作用表参照等级评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现场核查的重点是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实际符合程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对标准规范有实质性变化、涉及结构安全及耐久性和有效期内未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进行能力确认,对换证复核中新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和有效期内技术、质量负责人有变更的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依据现场核查情况,专家组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1)及现场工作用表,根据核查得分,出现核查意见。
核查得分≥85分,复核结果为合格;核查得分<85分,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将同时记入该机构当年信用评价。
第十条 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增项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有增项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时,同时提交增项复核申请,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部质监局。 第十一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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