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继承(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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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也并非完全排除第三者意志的介入,但第三者意志的介入必须满足公司章程或死亡股东遗嘱中所表达的
意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遗嘱的意思表示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或排除其继承人对其出资额的继承或
约定继承的份额和程序等,这为第三者意志介入股权继承留下了空间。可见,股权的继承应当与其他财产权的继承一样,充分尊重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三人的异议而剥夺权利人的意愿。若死亡股东未立下遗嘱并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有第三人意志的干涉。
二、股权继承权人与现有股东不合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存亡情形如何处理。
如死亡股东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其继承权人也继续成为控股股东,但该继承权人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无力或无意经营公司,则大体有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公司存续,保留股东身份,继承权人或其监护人与现有的其他股东继续形成信赖关系,则继承权人或其监护人可任命其他股东为公司经营人,如执行董事。
第二种情形:公司存续,但继承权人或其监护人不信赖现有股东,则可以委托第三人来作为执行董事。
第三种情形:继承权人或其监护人将股权有偿转让给现有的某个股东或第三人,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