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3篇6篇10篇)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地方法规1篇2篇6篇)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篇4篇)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篇4篇)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2篇28篇23篇)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地方法规1篇6篇25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2篇1篇53篇2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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