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项目合作协议(2)

发布时间:2021-06-07

KTV项目合作协议

第七条 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2、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出资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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