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 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 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 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 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 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和审查; (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 方案; (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 (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 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 进行认定和处理;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行听证; 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以及组织听证; (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房

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作出补偿决定; (八)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 (九)负责房屋拆除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条例》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市内四区保障 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工作,并报市 政府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政府应于本年度 10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征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报市 房屋征收部门。 六、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的 收储项目,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单位或市土地储备机构向房屋征 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市国土房屋部门的土地储备批准 意见、市规划部门的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属于其他征收项目,由项 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

立项批准文件、市国土房屋部门的意见和市规划部门的符合城乡规 划的意见等资料。 七、区政府拟实施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 方可启动房屋征收前期工作。 八、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 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 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 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 因此增加补偿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应 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 诺。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书面通知规划、城建等 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规划、城建等部门及时对征收范围 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 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 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征收范围内有仓储、 工业用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同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

评估资质,或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的两家评估机 构以联合体的方式申请评估。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

,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 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 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 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征 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等事项。区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房屋 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 建设、规划、城建、文化、环保、法制、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对市、 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 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 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 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 50%的被征收 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

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大连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57 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 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在 1000 户以上的,应当经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 时,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 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 用足额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收储的征收 补偿费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专储与支付。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根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确定的评估机 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十、被征收户数在 1000 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 2 个月; 被 征收户数在 1000 户以上的,签约期限为 3 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 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的不一致 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 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 的,按 1 户计算。 二十二、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 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2 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3 年。 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 二十三、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 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 房屋承租人按 900 元/平方米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后,享 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对承租人的补偿,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 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四、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 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 3 年缴纳税费额度核 定补偿金额。

二十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的签 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 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本 级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十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 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 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 状况以登记机关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十八、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 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意见中被征收人的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 二十九、本意见未规定事

项,按照《条例》执行。 三十、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2012 年 3 月 23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大 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暂行) (以 》 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全市房屋征收工作将依据新 的《实施办法》稳步开展。 《实施意见》共 31 条,核心内容为征收与补偿两部分。 其中,征收部分对我市房屋征收的主体、征收程序作出了规 定。在征收主体上,明确我市征收体制为市政府和区政府两 级征收主体。市政府负责重大或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房屋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征收计划,统筹全市房屋征收补 偿标准。征收程序上,明确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 益项目的征收启动程序、具备要件和征收前期的具体工作, 使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补偿部分主要针 对我市近几年来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涉及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了 规定。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 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大连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日 前讨论通过《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 见(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全市房屋征收 》 ) 工作将依据新的《实施意见》稳步开展。

《实施意见》共 31 条,核心内容为征收与补偿两部分。 其中,征收部分对我市房屋征收的主体、征收程序作出了规 定。在征收主体上,明确我市征收体制为市政府和区政府两 级征收主体。市政府负责重大或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房屋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征收计划,统筹全市房屋征收补 偿标准。征收程序上,明确了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 益项目的征收启动程序、具备要件和征收前期的具体工作, 使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补偿部分主要针 对我市近几年来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涉及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了 规定。

哪些行为不予补偿?“打时间差”的扩建等

《实施意见》明确,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 从事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 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 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 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 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书面通知规划、城 建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规划、 城建等部门及时对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 超期的临时建筑,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 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 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 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 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一户计算。

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 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注销登记申请;房屋征收决定;与

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权属状况以登记机关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人如何选择评估机构?

15 日内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三级以上 资质。征收范围内有仓储、工业用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同 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或由具有房地 产评估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的两家评估机构以联合体的方式 申请评估。

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根 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 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 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

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征 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 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 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区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由区政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 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

、区 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 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征收范 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 限不得少于 30 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 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根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确定的评估机 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 告。

征收补偿方案可修改吗?

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过半被征收人反对可听证并修改

《实施意见》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将征 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 公布。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 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 委托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意见修 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 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实施意见》明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 1000 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被征收户数

1000 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 2 个月;被征收户数 1000 户以上 (含 1000 户)的,签约期限为 3 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 项。同时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作 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足额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储到用于征收 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 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专储与支付。

公有住宅被征收怎么办?

承租人交“每平方米 900 元”可享受房主权利

《实施意见》规定,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 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 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 2 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 渡期限不超过 3 年。

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

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 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

理的房 屋)的,房屋承租人按 900 元/平方米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 付补偿费后,享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公有非住宅房 屋,对承租人的补偿,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国有 资产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 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承租人享有本意见中被征收人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

《实施意见》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仍在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 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 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 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三年缴纳税费额度核定补偿金额。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 置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 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 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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