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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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在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四、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措施
1、为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其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其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其三,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如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其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2、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打破别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壁垒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出口,利用现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是较佳的途径。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根据TR IPS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对发达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出口商歧视性规定,据理力争,通过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提出对出口国法律指控或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别国提出的申诉,迫使其放弃阻碍知识产权进口的规定,维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益。
3、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签约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现有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和形成的,因而侧重点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技术垄断追求高额利润,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我国采用引进新技术,对整个发展中国家都不利。我国作为20年来发展速度最快的世界经济大国,随着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断提升,应积极参与修改、制定、完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使之成为既保护发达国家利益,又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特别是保护我国自身利益,利用最新技术加快发展速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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