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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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案例分析
某市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上级主管部门于8月1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作出判决,并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该机械厂负责人作为管理人主持破产清算。11月12 日债权人会议主席在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
(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
(2)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
2、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9月15 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其他: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分析案例,说明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为什么?
(2)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3)具体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4)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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