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税价格(公允价值)为22万元。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A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7400
贷: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
(二)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计算销项税,并应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为一家电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有职工200名。决定以生产的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彩电单位成本为1000元,单位计税价格14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3:应付职工薪酬 327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B 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处理
进项税不准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又有两种不同处理情况。
(一)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成本。
购进时已明确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如用于在建工程、旅店服务等)、免税项目(如用于生产避孕药具)的货物,或者购进时属于其他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如企业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其所承担的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
例4: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职工人数为100人。每台不含税价为500元,取得专票,增值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二)购入货物时不能认定其进项税是否能抵扣的,前期申请认证抵扣,后期再将进项税额转出。
在购进时准备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其所承担的进项税已申请认证抵扣,这些货物在后期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该货物及以该货物生产的存货发生了非常损失的,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月,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项目共同特征为外购货物直接被消耗,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不再形成价值增值,因此不再计算销项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主要是体现了增值税
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也避免重复征税。当货物退出流通领域未实现增值,不再计算销项税,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也不存在所谓重复征税问题,故进项税不准抵扣,即: "无销项不抵进项"。但在购进时这些货物的进项税已经申请认证抵扣并在会计中已核算记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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