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会计核算对比
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规定来看,不同来源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有些属于应"视同销售"的行为,计算销项税额,有些却属于"进项税不准抵扣"的情形。现从两个角度加以区分。
(一) 按货物来源加以区分:
(1)货物来源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投资、分配、赠送,均应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且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因为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在加工过程中已经形成增值,而这部分增值尚未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销项税额"专栏)并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2)货物来源为购进的,按货物的用途分两种情况:第一,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为视同销售。需计算销项税,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如符合条件可以抵扣。第二,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时,为进项税不得抵扣。不计算销项税,其原已承担的进项税不准抵扣。
(二)按货物用途加以区分
(1)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无论其来源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购进的货物,均属视同销售。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如货物来源为自产、委托加工,则视同销售。如货物来源为购进,则为进项税不准抵扣情形。
A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
(一)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这项视同销售行为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等,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价值)"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其中,用以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税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核定销售额顺序进行确定。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20000万元,计税价格为300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库存商品 20000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原材料对B公司投资,双方协商以成本计价。原材料成本20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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