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3)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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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七条 部门专用车辆管理
(一)部门特殊业务需要配置的专用车辆,采取部门专管模式,非部门业务不得动用专用车辆。
(二)部门专用车辆的日常调配将根据工作的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
(三)部门专管车辆的驾驶员配备,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协调安排,做到专人专车管理原则。
(四)公司急用车辆需调用部门专用车辆时,由行政人事部通知专用车辆部门负责人,方可调配部门专用车辆。
第八条 停车管理
(一)车辆停放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停放在公司最近停车场。
(二)专有车辆和部门专管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车辆的停放地点。
(三)停车位置确认后,如有因非确定的停车地点而使车辆遭受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司机50-200元处罚。
第九条 维修管理
车辆维修保养。采取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小修随时随地进行,以自修为主,达到车辆状况完好。
(一)车辆维修申请。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需要保养时应先向主管部门报告,驾驶员要按指定的维修店进行车辆检查,并开出检修项目清单。
(二)例行保养,即日常性保养,应随时检查主要机件和排除小故障;一级保养即车辆行驶6000-7000公里后,要进行全面保养;二级保养以上的车辆根据行驶里程及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保养。
(三)部门专用车辆的维修保养,也执行上述程序,部门领导履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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