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

时间:2025-03-11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配站万丰

农资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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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民一终字第50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 法定代表人冯怡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金儒,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配站万丰农资服务部。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金牛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应瑞杰,该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素丽,该服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鲁北总公司)诉漯河市郾城区土肥测配站万丰农资服务部(以下简称万丰农资部)合同纠纷一案,万丰农资部于2008年7月28日向郾城区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鲁北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郾城区法院作出(2008)郾民二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鲁北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鲁北总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8)漯立民终字第8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9年9月10日郾城区法院作出(2009)郾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鲁北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鲁北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文、卢金儒,万丰农资部的委托代理人田素丽、卢银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0月22日,鲁北供销公司(甲方)与万丰农资部(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鲁北”牌化肥系列产品,磷酸二铵符合国家GB10205—2001标准,复合肥产品符合国家GB15063—2001标准。甲方负责代办运输,乙方负责费用。肥料到站后如出现缺件、雨淋问题,乙方凭铁路少件货运记录和铁路货物运单五日内通知甲方,并且由甲方解决处理,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到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接货七日内提出异议,超出七日视为产品合格。乙方为甲方产品在河南漯河地区独家代理商,代理期限暂定一年,暂定河南漯河区域总代理年销货量为贰仟吨。价格随行就市。结算方式为现汇或现金,执行款到发货。鲁北供销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忠杰,万丰农资部委托代理人田素丽均在合同上签名,双方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2007年10月22日,万丰农资部预付给鲁北供销公司李忠杰货款531600元,并称订购磷酸二铵40吨,以每吨单价2490元,计99600元,复合肥200吨,以每吨单价2160元,计432000元;2007年10月26日万丰农资部预付给鲁北供销公司李忠杰货款259200元,订购复合肥120吨,以每吨单价2160元,计259200元;2007年11月26日万丰农资部预付给鲁北供销公司李忠杰货款338400元,订购磷酸二铵40吨,以每吨单价3100元,计124000元,复合肥80吨,以每吨单价2680元,计214400元;2007年12月3日万丰农资部又预付款214400元,订购复合肥80吨,以每吨单价2680元,计214400元。以上四次万丰农资部共计预付给鲁北供销公司货款1343600元,订购磷酸二铵80吨,复合肥480吨。

2007年11月28日鲁北供销公司向万丰农资部发磷酸二铵80吨。所订购的复合肥迟迟不予发货,万丰农资部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2008年2月26日鲁北供销公司业务员李忠杰(甲方)与万丰农资部田素丽(乙方)又签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货款到甲方帐号十日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货,须书面说明原因。同时合同还约定,因甲方发货不

及时,耽误乙方销售季节,由甲方负责将乙方所定的货物全部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还不予发货,2008年5月27日万丰农资部田素丽为鲁北供销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其内容为:“我共汇款壹佰壹拾贰万元整,同意发货321.8吨”,同日李忠杰才与田素丽签了发货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将货款壹佰壹拾贰万元,发货45%复合肥叁佰贰拾壹吨零捌”。2008年5月28日鲁北供销公司按每吨3480元的价格发给万丰农资部复合肥135吨,同月30日又发186.8吨,两次共计321.8吨。

万丰农资部在收到复合肥后,被漯河市工商局进行质量检查,2008年6月3日漯河市工商局抽样送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批复合肥进行检验,经检验总氮等4项,总氮(N)含量和总养分(N+P2O5+K2O)含量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因质量问题万丰服务部多次与鲁北供销公司协商没有结果。2008年7月17日万丰农资部委托律师向鲁北总公司和鲁北供销公司分别邮寄了律师函和检验报告,告知鲁北总公司和鲁北供销公司接函后五日内将该批复合肥拉走予以更换,否则将按每吨降价200元予以销售,并要求鲁北总公司和鲁北供销公司将每吨减少200元的货款共计64360元退还给万丰农资部。2008年7月24日,鲁北供销公司致函万丰农资部,称对其产品不合格不认同,不存在质量问题,如对该批复合肥产品不满意,可以给予调换,私自对复合肥进行降价销售,引起的经济后果自负。2008年7月30日,万丰农资部又致函鲁北供销公司,称鲁北供销公司来函称同意调换,请在五日内将合格的321.8吨45%硫酸钾复合肥送至万丰农资部,并随货附带该批检验报告,将3 …… 此处隐藏:37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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