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6)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听 证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