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26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一、探头的管理

1、掘进工作面T1探头放炮前后的移进移出由施工单位的当班组长负责,掘进工作面前(煤巷30m,岩巷70m)的监测电缆的吊挂由当班维护工负责。岩巷应在巷帮打电缆吊挂孔,责任人当班班长。探头的悬挂应垂直,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距煤墙不大与5m的位置,探头的悬挂应避开风筒出风口,岩巷要挂到巷道中心线上。移动探头时,禁止手握探头提手强拉,以防将探头线抽出。每抽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探头线应吊挂不得拖地,不得有铁丝吊挂,否则罚当班维护工100元,检查时探头悬挂位置不对,对当班组长罚款100元。以上悬挂管理由当班放炮员负责监督执行,如不按规定悬挂,有权不放炮,若放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当地区停止生产时,由当地区瓦斯检查员负责探头和掘进面前30m电缆的吊挂管理,出现问题时处罚同当班组长。

2、岩巷掘进工作面探头的管理:除T1探头外其余探头由施工单位负责在指定位置打悬挂位置孔,(T2探头距回风口10~15m,巷道中心线上打孔,设备探头应在设备前3~5m的位置巷道中心线上打孔。)监测人员负责吊挂,吊挂好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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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移动。如不按通风区指定位置打孔的对施工单位区长罚款100元,并限期打孔,期间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区长负责。当设备移动时需在设备移至处提前打悬挂位置孔。

3、打钻地点的探头的悬挂由打钻单位的当班领摊人员负责,悬挂位置不对的对领摊人员罚款100元。

4、各地区固定位置的探头的吊挂管理,由当地区监测专责人负责,悬挂位置不对应对当地区监测专责人罚款100元。

二、电缆线的管理

监测电缆初始安装和吊挂、延长由监测人员负责,然后将风门以里监测电缆移交施工单位,(风门以外电缆由通风区负责)移交时要有书面手续。施工单位所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电缆,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监控设备的探头线和通讯线吊挂时,应在动力电缆的上方,距动力电缆不小于

100mm,不得有铁丝吊挂,过墙时要有过墙套管。施工人员应对监测电缆爱护,不得随意将其碰断,如因不爱护将电缆线碰断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500元,风门以里监测电缆有破口一处,罚当班施工单位维护工100元。发现电缆有破口或有其他故障时,由维护工负责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通风区,通风区接到电话在8小时内处理完成,每拖后一班,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便携仪的悬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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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的便携仪由当班的组长负责携带和悬挂,采煤工作面的便携仪由当班班长负责携带和悬挂,悬挂位置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采煤工作面应挂在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内。如不悬挂和悬挂位置不对对当班采煤班长或掘进组长罚款100元。

打钻地点便携仪的悬挂应挂在钻机回风侧3~5m处,并应同时悬挂CO和甲烷两种便携仪,悬挂要求同上,如不悬挂或悬挂位置不对,对当班带摊人员罚款100元。

以上情况如被局检查团查到,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罚款。

其它管理按“焦演矿字﹝2010﹞71号”文执行。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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