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障碍及对策(2)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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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
是不可能的。
(2)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以上所述涉税环节均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且股权转让收入绝大部份情况下不会从境内往境外支付,而是由境外企业直接支付的,无法实现税法所说的源泉扣缴。
(3)信息的掌握。本案例由于双汇发展为上市企业,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的披露并非是及时的,以致于出现如双汇发展2009年末才在社会公众前披露3年前的事,才有“高盛补税风波”的出现。
上市公司尚且出现这样的情况,何况非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要掌握境内公司的直接股东是否变更倒是可以从工商局获取信息,但如果要象双汇发展那样,要知晓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东,或更上几层的股东,恐怕需要工商局对公司变更登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了,或就是需要通过国际间的频繁信息交换。
所以,无论从征收管理,还是从税收征税原理来看,高盛之前的减持均在境外进行,而罗特克斯直接持有境内双汇发展的股权并没有任何变化,中国税务部门不应对高盛的减持征收所得税,除非罗特克斯转让其直接持有境内公司----双汇发展即只应对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份的直接投资者转让其的股权。
对境内的投资时征收所得税。
参考文献:
第18卷第4期2011年
例进一步下降。
而这一切的变化都发生在中国境外。
罗特克斯在中国境内对双汇发展的持股,一直稳定在51.45%。不过,高盛通过罗特克斯之上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转让,已经在中国境外实现了对双汇发展的实际减持。
到2009年年底时,高盛间接持股罗特克斯已降至6.4%,进而对双汇发展的持股比例降至3.3%。这与2006年高盛间接持股双汇发展31%相比,有天壤之别。2.2
直接来源于境内所得与间接来源来境内所得的区分
在此案例中,因罗特克斯公司为境内公司即双汇发展的直接股东,若罗特克斯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双汇发展的股份,则罗特克斯将产生直接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盛、鼎晖、ShineB、RiseGrand为罗特克斯的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其转让罗特克斯的股权,则间接转让了其持有的境内双汇发展的股份,取得了间接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若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均应交纳所得税,而不管是在哪一个层面,按照发生股权转让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针对此案例,则:
(1)从涉税各环节来看,针对有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高盛转让罗的企业均缴纳所得税是不现实的。1)2007年10月,
特克斯5%股权给鼎晖;2)2006年3月,高盛、鼎晖在英属维尔京完全控股群岛注册设立公司ShineBHoldingsILimited(ShineB),罗特克斯。此时,高盛、鼎晖将罗特克斯的股权100%转让给ShineB;3)2007年10月到2009年11月,通过一系列的股权交易,高盛对ShineB的持股从30%下降至15%,鼎晖则从50%增至65%,这此期间的股权转让;4)ShineB转让罗特克斯股权转让给RiseGrand;此4种情形出现时均应缴纳所得税,但为何仅对高盛转让股权应否征税有争议,也就是说涉及纳税的主体包括鼎晖、ShineB均出现了涉税事宜。高盛、
再假设高盛、鼎晖公司以下层面的股权关系都没有变化,而高盛或鼎晖的直接股东或更间接的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是否这些股东也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征税呢?明显
[1][2]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上接第159页)参考文献:
行与流通,建立与完善间接调控机制,加快金融立法和规范市场融资行为,以免因放松直接金融控制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化的过程,最终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融资工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赋有法律和经济手段监管体制;同时,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间接调控机制的形成,对完善金融体制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2][3][4]
曹慧平,黄涛珍.如何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J].北方经贸,2002,(12).
张同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银行利率风险衡量分析[J].商业时代,2010,(2).
赵纲.浅析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0,(209).
王颖丽.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阻碍与对策[J].经济论坛,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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