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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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8 年 9 月28 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 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 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2006年至2008年的 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 税款1650多万元。12月16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650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 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 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 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 2009 年 1 月21 日向该公司 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 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 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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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该市国税稽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 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3个月之内,当年的账簿 必须在30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 年的账簿。 (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 (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 定。 (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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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 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 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 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 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 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 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 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 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 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 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 ,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58856 . 74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 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 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 9000 元的罚款。翌日,该市 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 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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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参考答案
: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 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 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 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 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 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 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 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 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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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 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 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第 42 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 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 5万元以上,显 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 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 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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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 《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 定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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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 税4 万多元。2007 年11 月15 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 某来站上对站长说: 11 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 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 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 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 3 吨价值 6 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 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 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
财产 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 11 月 22日将所欠税 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 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 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 因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 了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 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 1 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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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5 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 5 万 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 12 月 10 日,供 应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 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 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 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 然没有局长签字。 12 月 16 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 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 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至12月30日,县税 务局尚未作出答复。 请问: 1.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 2.如果上述属于违法行为,供应站的损失应由税务分局来 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某来赔偿? 3.县税务局若一直不愿作出裁定或裁定不予赔偿,供应站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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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 1 )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 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 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 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 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 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 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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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 4万 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 6 万元的货物,违反了《税 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应当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3)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 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
和《扣 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4)既然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 站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分局应该在供应站缴税后 1 日 内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而该税务分局在 3天后才解 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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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 务干部张某等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的行为,虽未经局长 批准,但完全是税务机关自己执法不严造成的,与纳税人 无关;张某等的行为完全代表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 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税务人员张某等 扣押货物违法,并给供应站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乡税 务分局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3.供应站申请行政复议及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都是合法、 有效的。若县税务局至 2008 年 2 月 14 日(申请复议后满 60日)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供应站对作出的复议决定 不服,应在2008 年 3月3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 则》第七十条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只就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 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所以,对该站支付给购货方 1 万元违 约金的间接损失,国家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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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002年6 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市某建筑安装公司 进行检查时,发现2001年度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计20万元。于是,稽查局于7月1日下达《税务处理 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7月2日下达了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所欠税款及附加0.5倍 罚款,即罚款10万元。7月3日又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决定予以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服,拒不执行。 7 月15日,在市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所 属加油站,准备拍卖后抵缴税款,当发现加油站因经济纠 纷已于2002年4月被抵押给银行后,便取消了对加油站的 查封。之后,7 月 28日,在经批准后,稽查局又准备查封 该公司一辆原价30万元的轿车,但同时发现这辆轿车已于 2002 年 1 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 7 万元被转让给甲企 业,虽然由该公司使用,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无法 进行查封、拍卖。8月2日,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外地 乙企业欠该公司 2001 年货
款 50 万元,于是稽查局申请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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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了代位权,在偿还公司货款时,依法扣除了应缴 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请问:稽查局在对该公司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现 象,如有请指出。 参考答案: 1、对教育费附加进行罚款错误。教育费附加是一种费,不 能视同税收进行行政处罚。 2、下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间相隔不足3日,部分剥夺了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3、取消对加油站的查封不当,因为税款发生在抵押权的设 定之前,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 权。 4、应对轿车行使撤销权。建筑安装公司在欠税的情况下,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甲企业,而甲企业应当知道这 一情形仍然购买。稽查局应当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建筑安装公司与甲公 司之间的买卖关系。 5、罚款不应适用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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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 查局立案后于2003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 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该酒店的帐簿及 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月份采 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 县地税稽查局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 处理决定和处以 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 提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 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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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人 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 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 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 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 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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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越权。《征管法》
规定:县稽查局只有 2000 元 以下的处罚权。本案中县稽查局无权对该酒店作出 50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6) 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 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 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7)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 法》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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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经查,某房产开发公司发生了下列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 ⑴将新建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该房屋 由其他单位施工,账面成本518181元(成本利润率为 10%)。 ⑵以本公司的一栋房产对外投资,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 同承担投资风险。房产原值5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 两年后该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650万元。 ⑶以本公司的一栋原值3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某商 业银行贷款150万元(按照我国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以 财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财产价值的 50%),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年利率为8%。按照协议 规定,抵押期间该房产由银行使用,公司不再负担贷款利息。 贷款期满后,该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 经双方协商,银行将所抵押房产收归己有,该房屋评估作价 320万元,银行向该公司另外支付人民币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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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年6月10日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以下为稽 查过程中查获的有关资料。除下列资料外,其他业务均不 涉及纳税问题。 参考答案: (一) 1. (3分)10月5日第20号凭证 存在问题:10月5日20号凭证,收到预售房款50万元,记 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纳税。 按税法规定,预售房款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征营业税和土 地增值税,并按预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五条、财税[1995]48号、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50×5.5%=2.75(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50×2%=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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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分)10月20日第89号凭证 存在问题:以虚假的融资为名,将预售房款记入“长期借款” 科目,未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财税[1995]48号、国税函 [2008]299号文件
: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300×5.5%=16.5(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300×2%=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额=300×15%=45(万元)。 3.(3分)账务调整建议 借:长期借款 300万元 其他应付款 50万元 贷:预收账款 35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7.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2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525万元 ——土地增值税 7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45=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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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 (3分)11月5日第20号凭证 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不 确认应税所得。 2. (3分)11月20日第89号凭证 存在问题:将开发产品抵偿工程款600万元,应确认销售 收入,并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应补营业税及附加=600×5.5%=33(万元); 应补土地增值税=600×2%=12(万元)。 (3分)调账分录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8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0.9万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 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