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海地方法规架构中的藏汉双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6-06

司法解释

2010年第3期

No.3,2010青海社会科学QinghaiSocialSciences2010年5月May,2010

论青海地方法规架构中的藏汉双语教育

何波

【摘要】双语教育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特征,是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在青海地方法规架构中,

以自治州自治条例为基础,以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为骨干,涉及到藏汉双语教育的方方面面,尤其对双语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政策和双语教育的外部关系进行了规范,为双语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民族自治;法规架构;双语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38(2010)03—0157—05

7个民族自治县,青海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在青海省的行政建制中,有6个民族自治州、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的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81.55%左右。双语教育是民族地区教育的基本特征,因此,从地方法规架构中探讨双语教育问题,对双语教育予以制度的安排,是极有意义的工作。

一、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双语教育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的6个民族自治州,从198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2004年,各州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使自治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修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黄南改后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有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玉树藏族自治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州自治条例》这些条例构成了青海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育的法律基础。

(一)关于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平等的规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六州自治条例都有对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规定

[1]”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六州自治条例除个别措辞

略有不同外,关于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规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这两个一致性确保了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法律地位。其特点有二:一是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二是少数民族有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青海的6个民

实行民族自治的主体民族是藏族,自治条例关于发展自治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的规定,就族自治州,

更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藏汉双语使用的规定

六州的自治条例都对藏汉双语的使用情况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自治州自主设立藏语

[2]文管理、翻译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使用工作,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专门管理藏

语文的机构的设立,使其成为自治州行政架构序列中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的存在,依法获得必要的行政权力,其权力的范围就是对藏语言文字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与同级非自治行政机构在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组织设置上的重要不同。二是自治州公务用语的规定规范性文

(项目批号: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藏区学校双语教学及政策研究”

06JJD880016)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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