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6

位进行如下处罚:

1.每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对煤矿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0.5万元罚款,对地面单位按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1万元罚款。

2.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对事故单位按全部在册人数实行每千人3万元罚款。

3.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4.对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每发现一起,除追回违规奖励金额外,加罚责任单位2~5万元。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站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的,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由安全监察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存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年终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奖惩考核办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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