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20130223(2)

发布时间:2021-06-06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给排水专业的设计进度、提高设计质量,统一工程设计工作中的设计原则、标准及规定,统一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以及为使各设计单位给排水专业之间的顺利协调与配合,特制定本规定。

详细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HSG-053-2011)的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工程塑料项目(包括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详细设计阶段各设计单位给排水专业设计文件的编制,本规定可作为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设计依据。本工程的各设计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如有偏离事先必须征得经总体院和业主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 1.2.2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各设计单位有义务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业主和总体院确认后经批准生效:

(1) 完善或修订某条款时; (2) 执行标准、规范产生矛盾时; (3) 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某条款时。

1.2.3 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按以下所列次序执行。

(1)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有关条款与标准条文。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当地必须执行的有关规定。 (3)项目总体设计的审查批复意见。

(4)各设计单位与专利商签订的合同技术附件和进行有关技术澄清后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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