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安全须知(16)

发布时间:2021-06-06

作为公司安全教育的讲义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三、安全基本常识

(一)法律常识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提出过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如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5、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操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批评,和相应处分;如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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