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精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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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精化: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20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公告》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关于增加2009年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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