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9)

发布时间:2021-06-06

内蒙古地区最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

2、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自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计算。

第九章、其他事项

三十九、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十、合同期内因物价指数上涨或国家货币政策重大调整,造成乙方物业服务亏损运行时,在服务质量保证并且财务公开可信的前提下,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价进行调整。

四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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