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8)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内蒙古地区最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十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10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10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三十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各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连续3个月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缴率低于7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乙方管理失责,导致出现重大治安、消防责任事故;
(2)乙方未按照或达不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3)乱收费、做假帐、财务弄虚作假的;
(4)乙方向甲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请客送礼、不收减收物业费用等行贿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六、一方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管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意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及违约责任
三十七、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三十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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