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06)87号(8)

时间:2025-03-10

甘肃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文件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二十五条 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

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具体见职工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附件一)。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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