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及防控(2)

发布时间:2021-06-06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及防控

B公司股权由A持有变成由C持有,如果希望享受特殊重组所得税待遇,不应由A公司直接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C公司出资,而是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卖给C公司,C公司以自己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最终从形式上表现为A公司以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C公司出资。A公司和C公司之间,应签署一份股权收购协议,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而不是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完成上述过程。A公司以股权对C公司出资,是C公司以股权作为对价的表现方式。如果A公司直接以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C公司出资,因无法提交股权收购协议这一个缺陷,就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

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的防控

无论是防控股权并购中的税务风险,还是防控股权出资的税务风险,需要根据税务风险发生的一般规律,采取事先防控,而不是事后弥补的策略。

对股权购买方而言,在判定被并购企业的投资价值时,首先要考虑税收问题,全面、清楚地了解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欠税问题。如果存在,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未了的税务稽查,如果存在,根据涉及的税种及问题的性质,判断潜在的风险有多大。是否存在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因被并购而被追缴回去的风险。

对股权出让方而言,如果出让的股权比例符合特殊重组的标准,就应考虑收取对价的方式,尽量不要或少要现金,最好与收购方协商,以股权支付的方式争取递延纳税义务。

如果需要以股权出资,不要直接出资,将股权出资变成股权收购,收购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通过这种变通的方式,既实现了股权出资的目标,又递延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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