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及防控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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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及防控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及防控
2013-7-15 17:35王冬生【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并购重组的内容比较复杂,本文只介绍股权并购和股权投资的税务风险。
股权并购的税务风险
股权并购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指被并购企业存在并购方在并购前不知情的欠税,或者因被并购,已经享受的优惠政策被追回,导致并购方的损失。
并购方在实施并购前,一般要评估被并购企业的投资价值,决定被并购企业投资价值的因素之一是税收问题。比如,是否存在大额欠税,是否存在未结束的税务稽查等。如果存在大额欠税,则会影响企业的投资价值;如果存在未结束的税务稽查,因无法判定潜在的涉税风险,也不好判断其投资价值。所以,在并购前作尽职调查时,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就是调查被并购方的税收问题。有些企业在开展并购时,恰恰就是因为税收调查不到位而吃了大亏。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欲进军房地产业,于是并购了房地产企业乙公司。在并购前,甲公司只考虑到乙公司持有的土地面积、土地位置等因素,没想到该企业一直没有清算土地增值税。并购后,地税局要求乙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乙公司补缴了数额较大的土地增值税。加上补缴的大额土地增值税税款,甲公司并购乙公司支付的价款,超过了乙公司的投资价值,这样的并购就是失败的并购。
类似问题还存在于以并购为主业的投资银行。某投资银行最近出现了几次并购项目都做不下去的情况,尽管已聘请会计师做审计,聘请律师设计架构,已投入大量资金,但最终不得不放弃,原因就是在并购中发现被并购项目存在大量的欠税问题,没有投资价值,前期的投入只好打了水漂。
股权投资的税务风险
集团内部的重组,除了股权划转外,还经常出现股权投资的情况。比如集团公司A公司,将持有的下属企业B公司的股权,投资到另一下属企业C公司,B公司由A公司的子公司变成孙公司,认为这样操作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A公司以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C公司出资,是否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
当然不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也就是说,在财税〔2009〕59号文件的重组类型中,根本就没有股权出资这种类型,只有股权收购。所谓股权出资,只是由于股权购买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才表现为股权出让方以转让的股权对股权收购方出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要享受股权收购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待遇,需要提交的凭证中,至少应包括股权收购协议。如果直接以股权出资,就拿不出股权收购协议,是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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